湖南文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岗位职责,规范导师队伍管理,优化导师队伍结构,保证导师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以及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根据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遴选和聘任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其中,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基础和理论指导;校外行业企业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主要负责职业发展规划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四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行业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方向明确,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截止遴选当年6月30日),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第七条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7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以为全日制本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一)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横向课题,在账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3万元、理科不低于5万、工科不低于8万元。
(二)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SCI、SSCI、CSSCI、EI来源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近五年获以下成果可直接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培育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及专项),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项目;以第一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各专业学位硕士点可根据各学科情况制定校内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但不能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校外人员),首次遴选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并有较充足的时间。
(二)具有接受安排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训,以及指导研究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行业导师的聘任和考核由各专业硕士学位点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凡因学校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直接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直接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首次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个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申请,填写《湖南文理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报学位点负责人。
(二)学位点推荐。各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7-9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根据不低于学校规定的遴选条件和本单位学科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风貌、学术水平、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所交名单需注明导师姓名、在账科研经费、拟招生类别、所属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拟提供助研岗位数量及招生人数。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点上报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四)公示。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况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新遴选硕士生导师候选人,由学校统一聘任。首次聘期为三年。
第四章 招生资格和招生数要求
第十三条 招生资格要求
(一)年满57岁的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再招收新生;对于已到退休年龄的导师,因国家级项目需要招收研究生的,由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同意。
(二)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自动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三)在一个聘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出国研修1年以上等原因暂不能担任指导教师者,暂停招收研究生。待身体健康状况恢复或回国后,经报备审核后恢复招生研究生。
第十四条 招生数要求
(一)满足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导师每届可指导研究生人数基数为1名(如第一次指导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招生研究生新生1名)。
(二)对于科研经费充足且能为研究生提供助研经费的研究生导师,并有指导研究生经历,确因科研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具体确定方法由各学位点自行制定,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但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新生不得超过3名。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或答辩不通过达1人次者,核减其导师当年招生计划1人;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或答辩不通过达2人次者,核减其导师当年招生计划2人;超过2人次者,暂停招生资格。
(四)硕士点所在院系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导师、研究生新生互选的方式,在当年审核的招生人数限额内确定每个导师实际的招生人数。
第五章 考核与续聘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硕士生导师(不包括校外行业导师)进行聘期考核:
(一)考核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完成了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农学和工程硕士导师,至少新增主持1项不低于5万元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委托项目(横向项目),或本人指导学生发表SCI/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专业方向论文1篇。教育硕士导师,至少新增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中学基础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的教研项目或教育实践项目,或本人指导学生发表教育类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SCI/SSCI及以上专业方向论文1篇。
2.所指导的硕士生达到了毕业合格要求。
(二)考核等级条件。考核等级设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或以第一申请人(或首席专家)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省级以上研究生科研资助项目或科研奖励,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称号,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奖,可参评优秀等级。
2.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完成了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可评为合格等级。
3.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没有到达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2)存在违法违纪、师德失范等行为,或不认真履行导师教育管理职责,造成负面影响的;(3)指导的研究生累计有3人次学位论文盲审或答辩未通过;(4)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5)存在学校认定的其他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校外行业导师的聘期考核由各学位点负责,考核等级设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
(一)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暂停招生资格者,一年后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恢复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资格。三年后经个人申请,学校按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达到要求的可以继续聘任。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可续聘一期。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可续聘两期,续聘期内首年可奖励招生指标1个。
(四)连续两个聘期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或连续三个聘期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以永久聘任。但在续聘期内需有在账项目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3万元、理科不低于5万、工科不低于8万元,如果达不到经费要求,则不能新招硕士生。
第十八条 续聘程序同首次遴选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